配合政府機關投標,依據各縣市府合約做審查
本會接獲申請或委任鑑定案件後,先由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鑑定主任委員查證確可接受辦理。再由鑑定技師辦理初勘確認工作內容及範圍,估計鑑定費用並擬定鑑定工作計畫後,才發函通知申請或委任單位。為了維持鑑定之品質與公正性,指派方式除重大案件、法院或機關指定委託,或技師自行報備,或須立場迴避者外,以本會鑑定人力庫輪派為原則。